主体投资租赁房市场。利用经济手段,引导住房消费需求向二手房交易市场和租赁市场分流。
第二,探索多渠道住房供应途径。改变由房地产开发商单一供应的模式,探索多层次住房供应渠道,允许城镇居民自己组织集资建房,鼓励合作建房。改革目前住房开发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,使多种供应方式得到相应的体制和制度支持。
第三,完善住房市场的法律法规制度。应尽快着手研究和起草《住宅法》,对我国住房市场发展规划、管理机构、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,以及住房保障制度等予以法律规定,作为规范市场的基础法律。根据住房市场的现实情况和需要,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加以完善、修改和细化。同时,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可先以部门规章或文件的形式及时出台,规范市场行为。
第四,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。既要各司其职,又要相互配合,防止因职能交叉、管理空白出现扯皮推诿现象。要求各部门在职能范围内,突出监督管理的重点,保证住房市场有序运行。
第五,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预售制度。提高预售房的执行标准,至少在住房施工进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或结构封顶时才允许预售,并严格监督管理、按标准执行。对弄虚作假、降低执行标准的开发商要严肃处理,对管理不力的职能部门要追究失查责任。
第六,完善相关的住房统计信息制度。加快建立居民收入水平认定与分类系统,为政府有效推行住房保障制度提供技术基础。例如,健全住房产权认定系统、住房档案登记制度等。加快推进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建设,为开征物业税、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和差别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条件;完善住房开发、建设、销售、存量的统计信息系统,并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制度,使各类市场主体及时了解住房市场运行情况,增强市场的透明度。
第七,充分利用信用体系提高行业公信力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体系和个人信用制度。严格监控有失信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。运用社会惩罚机制,使失信者在获得公共服务、银行贷款等方面丧失便利机会;对失信情节严重者,依法依规予以披露、曝光和惩处。同时,加强行业自律,提升整个行业的社会公信力。